日本出口交易机关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9页(183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32条之七规定:(1)指定机关必须在每事业年度开始前,制成其事业年度的事业计划,并取得通商产业大臣及该指定货物的主管大臣的认可。欲将其变更时亦同。(2)指定机关必须在每事业年度经过后三个月以内,将其事业年度的事业报告书、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及盈亏计算书提交通商产业大臣及该指定货物的主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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