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用途水坝管理权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6页(301字)

韩国《特定多用途水坝法》第2条规定:从公告制订多用途水坝建设的基本计划后至公告废除其计划时为止,下列各款的处分可不拘于《河川法》之规定,由建设部长官执行之:(1)对为了将多用途水坝的贮水供给特定用途使用或为了使多用途水坝的贮水增加或为了将多用途水坝的贮水同其他河水汇合供给同一个特定用途使用所需之工作物的新建、改建、变更或拆除的许可。(2)对得到第1款之许可者的许可的取消及其他处分;(3)对依据《河川法》规定准用同法之规定的河川或水面进行的处分。建设部长官给予第1项的处分时,应事先同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协商并参酌有关道知事和水坝受托管理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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