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用途水坝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6页(220字)

韩国《特定多用途水坝法》第39条规定:(1)作为公共团体或私人建设的高15米以上的水坝,国家认为其考虑到为洪水调节的贮水容量或确认其作为多用途水坝的效用很大时,可向该公共团体或私人补助其建设中所需的部分费用或进行贷付的斡旋。(2)建设部长官依据第1项规定给予补助或进行贷付的斡旋时,可对获得补助或贷付者下达有关该水坝之建设的必要的指示,或检查作为建设目的的该水坝的设施,或责令提交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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