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役权授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7页(473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501条规定,兹授权主管部长、农业部长可为在该土地上、土地上空、地下或穿越该土地从事下述作业,授予或再授予的地役权:(1)修建水库、水渠、渡槽、挑水沟、管线、地道及其他用来蓄积、储存、输送、调配水的设施或系统;(2)敷设用来输送、调配水、石油、天然气合成的液态或气态燃料、它们的炼制品之外的固体或液体的管道和系统,以及修建与此管道有关的贮存及终端设施。(3)敷设用来输送、调配固态物质的管道,泥浆及乳浊液输送管道以及建造与这些管道有关的贮存设施。(4)修建发电、输变电系统。但修建者应遵守联邦电力委员会据《1935年联邦电力法》规定而规定的各种适用的要求。(5)修建传递、接受无线电广播、电视、电话、电报和其他电子信号的系统以及其他的通讯中继设施;(6)修筑公路、小路、高速公路、铁路、水道、地道、缆索、畜力车道、航道以及其他的运输中断设施,但,用于在国有森林系统中的土地上修建的商业性娱乐设施的修造、维护的除外。(7)修建为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其他各种运输系统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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