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用途水坝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6页(429字)
韩国《特定多用途水坝法》第31条规定,多用途水坝的管理务必适当,以有助于注意贮水带来之公益的增进、受害的消除或减轻及不发生水坝使用权的侵害。第32条规定:(1)建设部长官必须根据多用途水坝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总统令之规定制定多用途水坝管理规程。(2)接受多用途水坝管理委托者须拟订多用途水坝的管理规程并得到建设部长官的承认。(3)建设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责令更改第2项的管理规程或者接受有关管理的必要报告或下达指示。(4)建设部长官制定多用途水坝管理规程或者依据第2项之规定承认水坝受托管理者拟订之多用途水坝管理规程时,应当事先同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协商并参酌水坝使用权的设定预定者或者水坝使用权者的意见。第33条规定,建设部长官或者水坝受托管理者认为由于排放多用途水坝的贮水而使河口发生显着变化时,为了防止由它造成的危害,必须按照总统令之规定,在事先通知有关道知事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使一般公众知道。
上一篇:韩国多用途水坝负担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