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用途水坝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5页(464字)

韩国《特定多用途水坝法》第8条规定:(1)堤坝使用权设定者须负担之费用为:多用途水坝建设费中根据建设目的用途,多用途水坝的贮水用于该用途而获得效用时起算定的推定投资额和设置与仅供该用途使用的工作物,有同等之效用的工作物所需的推定费用额,按总统令之规定算出的费用额。(2)从建设多用途水坝所需的费用中扣除第1项负担金后的余额由国库负担。第9条规定,建设部长官可按照总统令之规定,责令因该水坝的建设而获得特别利益的地方自治团体负担应由国库负担之建设多用途水坝所需的一部分费用。第10条规定,在有因多用途水坝的建设而获得显着利益者时,建设部长官可以责令获得其利益者在其受益的限度内负担该多用途水坝建设所需的一部分费用。第11条规定,退回或取消水坝使用权设定预定者之水坝使用权设定申请时,须退还其已经缴纳的负担金。但是,除废止基本计划的情况外,建设部长官可在确定新的水坝使用权之设定预定者之前停止其退还。第28条规定,对水坝使用权已给予取消、变更的处分时,国家应该退还已缴纳的负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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