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3页(664字)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导致执行工作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继续进行的情形,执行法院决定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通常情况下,执行程序是以实现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结束的,但由于执行程序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再无可能或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时,就应当由执行机关依法决定结束执行程序,以避免执行毫无结果地拖延下去。因此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适用执行终结的情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为: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表明申请人放弃了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权利。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律文书是法院执行的根据,如果执行根据被撤销,执行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这种情形下,执行也没有可能进行下去,应终结执行。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享用是与权利人的人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只能由权利人享用,不得继承或转让。权利人死亡后,该项民事权利也随之消灭,义务人履行的义务即失去了承受的对象,所以应执行终结。⑤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在被申请执行人处于上述情形时,执行程序没有进行下去的可能性,因而终结执行。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执行终结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裁定生效后,执行程序即告结束,不存在将来恢复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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