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9页(1996字)

香港高等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分为法庭审理前各程序、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程序四个阶段。

法庭审理前各程序 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在香港法院起诉,称为入禀。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入禀程序,主要有诉愿和诉状两种。诉愿程序采用通知(Motion Petition)(《高等法院规则》附表A第13条、第38条格式),适用于离婚、上诉等案;诉状式采用传讯(writ of summon)(《高等法院规则》附表A第1号格式)或传票(Originating Summon)(《高等法院规则》附表A第8号、第10号或第11号格式)。传讯适用于有事实争议的索赔等案,传票适用于法律争议或法律文件解释的案件。既有事实争议,又有法律争议或法律文件解释的案例,可采用传讯。

在诉愿程序中,提出方称为诉愿人,另一方称与诉人。诉愿人应向法院提交诉讼程序通知书、文件送达认收书及支持诉愿的有关文件。诉讼程序通知书和文件送达认收书有规定格式。诉愿人或其律师提交全部文件和入禀费,经法院注册官核对无误,登记编号,表示受理。诉愿书副本、诉讼程序通知书和文件送达认收书应由诉愿人安排专人或邮寄或委托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送达。与诉人收到文书表示不同意,应在文件送达认收书内注明,不填交认收书视为弃权。诉愿人可作宣誓书,说明有关文件已经送达,请求审判庭进行审理。

在诉状程序中,起诉方称原告,对方称被告。多名被告依次称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等,原告亦然。原告应按规定格式发出诉状,详述起诉事由,提交诉讼程序通知书、文件送达认收书和入禀费,经法院注册官登记编号受理后,诉讼开始。在递状时或稍后指定期限内,原告还应制作申请书,详述案由诉求。由法院执达官将原告诉状副本及有关文件送达被告。被告收件后14月内登记诉状送达认收书,并在指定交回诉状和送达认收书期满14日内提交应诉书,还可提起反诉。被告未在期限内提交认收书或应诉书,原告可申请审判庭宣判被告败诉。原告反驳被告反诉书须在14日内送达被告。

审理程序经审理前自行和解、交换状词和交换文件等程序仍未能息讼,诉愿人或原告可申请法院排期审理,由法院通知各方出庭。审理开始后,先由原告律师简要陈述案情,提出证据,原告律师传召原告证人,接受原告律师盘问。律师盘问证人时,不得引导证人作供。原告律师盘问完毕,由被告律师诘问原告证人,寻找证词漏洞,借以打击原告,支持被告的主张。证人必须回答被告律师所提的有关问题。被告律师诘问完毕,原告律师还可复问其证人,澄清被告律师诘问时引起的疑点。原告证人作证完毕,由被告律师简要说明答辩内容,提出证据,被告律师传召被告证人接受被告律师盘问,再由原告律师诘问,被告律师还可复问,其程序与盘问原告证人时相同。在盘问、诘问和复问证人过程中,审判庭发挥引导的作用。被告证人作证完毕后,先由被告律师作结案陈词,再由原告律师作结案陈词。原、被告律师列举、分析、批驳有关证人证言及法律观点,支持其当事人的主张,驳斥对方的主张和观点。

审判庭聆听完毕后,可即时或延期宣判。判词主要有两部分:所据事实和适用法律。自18世纪中叶以来,一般民事案件渐不采用陪审团,少数民诉案,如民事诽谤,才有陪审团。对诉愿式案件,以英皇敕令的方式宣告;对诉状式案件,则以法官判决书的方式宣判。

上诉程序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可作为初审法院,也可作为上诉法院,也可将其受理的上诉案件移送高等法院上诉庭。对原讼庭的判决不服并有确切事由,当事人可在限期内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多数法官的决定作为上诉庭裁决。

执行程序 败诉方拒不执行高等法院判决,胜诉方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请求执行,称为封票,由法院执达官扣押败诉人的财产。胜诉方应填写一份申请书和封票,说明执行理由,败诉方财产状况和胜诉方希望追付的金额。执行方式主要是扣押财产;无法扣押财产时,也可请求法院拘捕败诉方。法院审查胜诉方申请后,签发封票交执达官办事处执行。败诉方收票三周后,执达官带领封差作初步封票尝试,由封差持清单看守败诉方被扣押的财产。败诉方有5日宽限,到期仍推付,执达官可变卖被扣押财产,扣除执行费后,余款交法院。法院收款后14日通知胜诉人领款。败诉方无产可封,执达官应即时通知胜诉方,由胜诉方支付执行费用。胜诉方可根据新情况提出停止执行或拘捕败诉方的请求,但要负担被拘捕败诉方的膳宿费和法院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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