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9页(378字)

阿富汗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未制定专门水法,1921年颁布宪法,对水资源管理确立三条基本原则,主要规定,由于管理不当,给任何人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得到赔偿,并可向法院提出恢复原状的起诉。还规定,在未实施法律地方,可以汉乃菲教义和穆斯林习惯法作为法律行使,法院可以引用其,作出最后公正判决。在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方面,阿富汗还颁布了管理土地调查和土地税的特别条例,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价等作出规定。1965年,阿富汗成立特别委员会,着手制定水基本法。目前,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立法主要包括:《1964年宪法》、《1965年土地调查法》、《1965年占、压土地赔偿和水法律》、《关于水库供水价格和销售的法律》、《1965年最高法院组织法及其权限》、《1965年政府行政机构组织法》、《农业发展银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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