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口交易机关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9页(362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32条之五规定:(1)指定机关不得经营向该指定发送地应出口的该指定货物的购入和销售以及其附带的业务以外的业务。但在取得通商产业大臣及该指定货物的主管大臣的许可时,不在此限。(2)指定机关必须诚实而公正地经营指定业务。第32条之六规定:(1)指定机关成为指定机关后必须及时就指定业务规定方法,并取得通商产业大臣及该指定货物的主管大臣的认可。欲将其变更时亦同。(2)在前项业务的方法中,必须规定购入及销售该指定货物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以及购入及销售的方法。第32条之八规定:(1)指定机关除非取得通商产业大臣与该指定货物的主管大臣的许可,不得停止或废止全部或部分指定业务。(2)通商产业大臣及该指定货物的主管大臣予以前项的许可时,必须将其旨意公告于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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