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前后农业经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页(808字)
20世纪初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发达国家开始出现周期性的农业危机,许多国家被迫对农业进行直接干预,加大农业立法强度。(1)农业方面,加拿大于1912年,制定了《谷物收购和品质检验法》;1935年,制定了《草原农场恢复法案》,设立了“草原农场恢复管理局”;同年根据《加拿大小麦局法案》,设立了“加拿大小麦局”。日本于1921年、1931年制定、修订了《米谷法》,由政府控制米谷生产和经营。美国在一战结束后,农业经济长时间受到困扰,政府积极通过立法加强对农业经济的直接干预。1929年颁布了《农产品销售法》,设立了“联邦农场局”,扩大农产品储备。1933年国会通过了《农业调整法》,这是美国建国后的第一个农业大法。(2)土地方面,美国先后制定了《1909年扩大宅地法》、《1912年宅地法》、《1916年畜牧业宅地法》。英国于1925年和1936年,重新颁布修订了《土地登记法》。(3)草原管理方面,德国1929年制定了《草原控制法规》,美国1934年制定了《泰勒放牧法》,挪威1936年制定了《放牧控制条例》。(4)林业管理方面,瑞典、苏联、英国、美国先后颁布或修订了森林、林业法规。(5)水资源管理方面,美国于1933年后制定了《国家工业(用水)恢复法》、《水土保持和利用法》、《供水法》;英国1923年后制定了《鲑和淡水鱼渔业法》、《土地排水法》、《泰晤士河保护法》;法国于1920年、1935年分别对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地下水开发使用作出了法律规定。(6)农药管理方面,法国于1905年制定了《农药管理法》,美国1910年制定了《联邦杀虫剂管理法》,联邦德国1937年制定了《农药管理法》。(7)农业保险方面,日本于1929年后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1947年两个法合并修订为《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于1938年制定了《联邦作物保险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