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资源规划评价监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8页(191字)

中国2002年水法第16条规定,制定规划,必须进行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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