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水利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8页(178字)

民国1942年7月7日公布《水利法》,共9章71条。其中第1条规定,水利行政之处理,及水利事业之兴办,悉依本法行之。但地方习惯与本法不相抵触者,得从其习惯。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利事业,谓用人为方法控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排水、备旱、溉田、放淤、保土、洗硷、给水、筑港、便利水运、或发展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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