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联席会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6页(273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中规定:(1)合作社理事会和监委会在共同协商和分别表决后可对有关建房、未建房地产以及财产买进、抵押和出让,或签订重要合同,或与合作协会和联合会进行联系挂钩,或利用储备金,或建立分支机构,或授予和取消代理权,或任命业务负责人,或确定生产者联合会会费和违约罚款等事宜作出决定。(2)共同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半数委员、理事在场时,共同会议有权作出决议。(3)未经半数以上理事和监委委员同意的申请,作拒绝论。(4)共同会议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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