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理事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6页(259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中规定:(1)合作社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委会和全体社员大会。(2)理事会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合作社和业务工作。(3)两位理事可以代表合作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字和发表声明。(4)理事会执行本章程规定的任务与义务。(5)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内向监委会提交报告。(6)理事会至少由2名理事组成。(7)理事会由监委会委任。(8)理事有权参加监委会会议,可对业务事宜提出询问,但没有表决权。(9)在监委会同意时,可向理事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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