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9页(1464字)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下述主要条件:①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即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如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许可证的申请人等,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影响其权益的人,如行政机关免除或减轻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某人的处罚,其权益被该违法行为侵害的人的利益即受到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行政机关批准某公民建一工厂,与之相邻的居民楼的居民因此受到该工厂噪音污染的影响,等等。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转化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告,不仅要在原实体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还必须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只是针对该个人、组织,而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侵害的不是该个人、组织本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该个人、组织也不能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③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只有就该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才能获得实际的原告资格。④起诉符合法定期限和其他法定条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3个月)和经复议再向法院起诉的期限(15日)。行政管理相对人只有在此期限内起诉,才能取得实际原告资格。否则,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相对人即使有原告资格,也会因耽误法定期限而丧失此种资格。此外,法律、法规有时规定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行政复议,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对此,相对人必须满足此种条件,否则,其起诉会被法院所拒绝,不能取得实际原告资格。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大致包括下述八类:①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个人、法人、决定的复议申请人。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后,如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③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受害人。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或未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④其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损害了行为非直接对象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间接相对人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⑤其合法权益因行政不作为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该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⑥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继而取得原告资格。⑦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者可继而取得原告资格。⑧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致使若干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各相对人可取得共同原告资格。处于上述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如处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了利害关系,且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前述条件,即可成为行政诉讼的实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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