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火灾预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2页(385字)
1988年《森林防火条例》第3章规定:(1)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和军民联防制度。(2)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3)严格遵守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4)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种车辆、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5)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6)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7)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8)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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