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5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8页(242字)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1号文件)明确指出: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之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接受农业银行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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