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4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8页(289字)

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号文件)明确指出: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农村存贷要优先用于农村,多存可以多贷。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农业银行要改善经营,切实做好农村信贷服务工作。同年8月6日,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要求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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