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籍图更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6页(396字)

澳门1994年《地籍法令》第18条规定:(1)一旦发现不当事情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之要求,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司长得主动更正有错误之地籍图。(2)如地籍图内之错误为单纯错误,且其更正将不损害地籍图内房地产或相连房地产权利人之权利,得依职权对地籍图作更正,而无需利害关系人之参与。第19条规定:(1)如错误系因划界之不完善或因涉及土地面积或定界之上错误而须修改地籍图,则在透过提出土地量度不正确或有关地图绘制所表现出之不正确之证据,及经将因更正而造成损失之所有利害关系人之同意后,方得更正。(2)如未得到同意,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司长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促使司法更正,并于有关地籍图注明更正之待决,以及进行有关诉讼之登记。(3)更正之待决于48小时内依职权通知物业登记局,并于该期间内,附注于有关之房地产标示中;如房地产未作标示,则注录于物业登记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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