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劳动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3页(383字)
美国1935年制定《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了一些有利于劳工和劳工组织的措施,如职工有权自己组织、建立、参加或扶助劳工组织,有权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参与集体谈判。1970年制定《职业安全和保险法》,旨在保障每个工人都能在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劳动,并保护人力资源。该法要求雇主为每个雇员提供没有意外危险的工作岗位,以免发生伤亡事故;该法规定了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劳动法律责任制度。1983年制定《移民和季节性农业工人保护法》规定,农业劳工承包者和雇主应向移民劳工提供符合安全和健康条件的住房,要求他们对农业劳工的劳动地点、工种、工资水平以及有关劳动产品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记录,向农业劳工公开,并接受监督;对违规情节严重、构成欺诈罪的,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款或3年以下徒刑,也可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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