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批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3页(545字)

从1940年起,葡萄牙和澳门先后颁布了多项土地批租法律法令,对土地批租种类、批地方式、批租期限和程序等作出规定。1987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二有关部分,作为国际法律文件,对土地批租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对于土地批租的期限、费用以及每年批地的数量作出的规定,澳门土地的批给都应遵从这些规定。根据规定,原由澳门行政当局批出的1999年12月19日以前满期的土地(不包括临时批地和特殊批地),可予以续期并收取批约费用,但续期不得超过2049年12月19日。至于从《联合声明》生效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期间新批的土地,其年期也不得超过2049年12月19日。《联合声明》附件二规定,新批出的土地(包括未开发地和填海地),每年限于20公顷。中葡土地小组可根据澳门葡萄牙政府的建议,对上述限额的改变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还规定,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从新批和续批土地契约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后,由澳门葡萄牙政府和日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平分。《联合声明》附件二还对平分土地收入的用途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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