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招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2页(885字)

《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规定,澳门地区无主土地的批出,均须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式可以是明喊,也可以是暗票,都必须遵守以下程序:(1)拟定招标大纲。招标大纲由土地委员会拟定经当局核准,自招标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招标开始时止,在土地工务运输公司公开陈列,任由利害关系人查阅。(2)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迟应在正式招标前15天以中葡两种文字在行政当局公报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如该项批给特别重要,可在澳门以外的报纸上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地点、日期和时间;招标土地的位置、四至和面积;批给目的以及所设计楼宇的应有特征;押票银;查阅招标大纲的地点和时间;必要时还包括招标的底价或底租。(3)接纳竞投人。凡依法对澳门地区空地的批给或准照占用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被接纳为招标土地的竞投人。如竞投人系非葡籍人士,则应在招标时作出经立契官认证笔迹的声明,表示如发生争议时,愿接受葡萄牙法律的管制和葡萄牙法院的管辖。(4)缴纳押票银。押票银可以缴付现款或以银行担保方式办理,其数额由土地委员会建议经当局按出价底价5—10%订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澳门元。(5)竞投人递交文件。竞投人须递交已缴纳押票银的证明,公司的代表还须递交证实其身份的证明书,非葡籍的竞投人须递交服从本地区法例和接受本地区法院管辖的声明。(6)不准参加竞投的情况。凡对澳门地区空地的批给或占用缺少合法性或无能力者,或递交的文件为非葡萄牙文文本而又未附合法译本,或未递交招标大纲所要求的文件,或递交暗票时缺少招标大纲所附格式所指定的任何资料时,不准参加竞投。(7)开始招标开投行为。开投行为开始时,宣读招标公告及对招标大纲进行解释,然后土地委员会按收到竞投人文件的次序编订被接纳和不准参加的竞投人名单,并对被拒绝参加的原因作出说明。法律还规定,招标程序结束后,应将土地批给草约寄给中标人,中标人有权于8天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的,视为默认。按照批给合约,承批人必须实施对土地利用的计划,按期设计施工。承批人有权更改批给的用途,但须经批给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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