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租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2页(432字)

租赁是目前澳门批给土地的主要方式。根据《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规定,租赁的对象可包括市区及具有市区利益的土地和农牧地段。个人或团体租赁土地的面积每次不超过2公顷,总数不超过10公顷。租赁可先是临时性批给,然后转为确定性批给。确定性批给情况下租赁期限不超过25年,以后续期每次不超过10年。农牧地段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5年,每次续期不超过2年。土地租赁可以分租,但必须有利于加速利用此租赁的土地。条例规定,土地租赁式批给可以特别的合约实行无偿批给。无偿批给的对象为:(1)当地自治机构;(2)法律承认的宗教团体,须用作建筑庙宇、祀神或救济、教育活动;(3)公益团体;(4)其地段专供兴建其成员住宅的合作社。无偿批给可转为有偿批给,包括租赁或租借方式的有偿批给。无偿批给如遇下列情况即可失效:(1)土地的使用离开原批给的目的;(2)不在指定期限内使用土地,但如责任不归咎于承批人而当局认为理由充分,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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