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出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2页(226字)

根据《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规定,空置地段如系不足作正常建筑用的零碎土地,且与申请购置人的私产权土地相连,而其他业主相连地段的承批人又无法利用者,可以售予申请购置人。条例规定,这类地段的出售不须公开招标。但如合约订明承购人有责任利用所购买的土地,而在合约期限内,或合约无期限时自承购之日起3年内不能证明对该土地的利用,则此项土地出售视为失效,承购人在此土地上已做的改建物将无偿地收归本地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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