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1983年合作统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4页(408字)

1983年3月28日,罗尼亚国务委员会批准《国家和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章程》。由5章33条组成。主要内容,第1章国家的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的宗旨和目的中规定,实行工人自行管理和经济财政自行核算的原则。第2章国家和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的建立及其职能中规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在委员所在地区设立办事机构;委员会在其全部活动中保证严格遵守工人自行管理和财政经济自行核算的原则。第3章国家和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的职权中规定,委员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需要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必须全部承担的24项职权。第4章国家和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中规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的机构为:社员大会、领导委员会和执行局。第5章其他规定中规定,委员会应依法向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支付应得的报酬,向脱产担任农业生产合作社领导职务的社员发放补助金;农业机械化站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委员会的财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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