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鱼出口加工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2页(253字)

瓦努阿图《渔业规则》第11条规定,经营出口加工厂的每个许可证,除许可证上注明的条件外,还应受下列条件限制:(1)该工厂应以清洁卫生的方式维持和经营;(2)与厂内所进行的作业有关的准确记录应该保持,其中包括接收、加工、卖出或出口的鱼的数量、种类、质量的记录,而且所有此类记录应向任何受权官员公开,接受检查;(3)应按渔业局长的随时要求,将有关工厂经营的报告送交局长;(4)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若发生变化,应尽快通知局长,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变化发生之日起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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