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1994年控制活牛出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4页(406字)

欧共体委员会1994年7月27日《防治疯病的措施和废止欧共体第89/469号及90/200号决议》第1条规定,(1)英国不应从其本土向其他成员国输出:除6个月龄以下并具有符合本决议要求的标志(冷冻烙号或刺的纹标)以外的活牛;患有或怀疑患有疯牛病的母牛产出的活牛;(2)然而,上述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英国国土以外出生于1991年1月1日以后引入英国的牛;(3)英国应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卡,确保每头牛的身份;(4)凡从英国输出的牛均需配有按欧共体第64/432号指示规定的卫生检疫证,并须补充如下内容:该牛符合欧盟1994年7月27日关于疯牛病的第94/474号决议;(5)所有接受来自英国并具有专门标志的6个月龄以下的活牛的成员国要注意以下几点:把牛养在卫生检疫指定的地点;在指定的地点养至6个月龄前进入屠宰厂为止;这些牛需经有关部门检验后才能运至屠宰厂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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