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保全标准制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7页(258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政府对于有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噪声、在环境条件方面,分别拟定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持生活环境保全上所期望的标准。(2)当根据前款的标准设立两个以上的类型且规定适用各个类型的地域或者水域应当指定时,政府可以根据政令的规定,将该地域或者水域的指定权限委托给都道府县知事。(3)在第一款的标准方面,必须经常加以适当的科学判断和必要的修改。(4)政府必须对本章规定的与公害防止有关的对策采取综合且有效适当的措施,努力确保第一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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