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环保控制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7页(438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国家为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必须采取如下控制措施:(1)在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或者恶臭原因物质的排出、噪声或者振动的产生、成为地面沉降原因的地下水的采取以及其他行为方面,依照规定企业者必须遵守的标准等施行为防止公害的必要的控制措施;(2)为防止有关在土地利用方面公害的必要的控制措施、以及在公害显着或者有显着之虞的某些地域方面为防止设置的有关公害原因设施产生公害的必要的控制措施;(3)在自然环境保全上特别有必要的区域中的变更土地的性状、新设工作物、采伐竹木以及其他对适当保全自然环境有妨害之虞的有关行为,为防止该妨害的必要的控制措施;(4)在采捕、损伤以及其他行为中可能对所保护的必要的野生生物、地形、地质或者温泉水源以及其他有关自然物的适当保护有妨害之虞的,为防止该妨害的必要的控制措施;(5)在有产生或者共同产生公害和自然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之虞的场合,为共同防止这些妨害的必要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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