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环境负荷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7页(386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国家必须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造成环境负荷活动或者其产生原因活动的施行者为减低该负荷活动对环境的负荷,采取整备设施以及其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对该负荷活动的施行者应当勘察其经济状况等,实行必要适当的经济资助。(2)鉴于期待防止环境保全上妨害的有效性以及国际上的推崇,国家采取对实行负荷活动者科以适当且公平的经济负担、诱导其自行努力减低有关负荷活动对环境的负荷为目的的对策。在该对策采取的措施方面,应当适当地调查研究有关防止环境保全上妨害的效果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等,同时在有必要采取该措施的场合,应当灵活运用与该措施有关的对策,努力在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方面取得国民的理解和支持。在这种场合下,当该措施为有关地球环境保全的对策时,为确保其取得适当的效果,应当考虑国际的合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