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种子认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3页(536字)

新西兰种子法令规定,认证种子应分为四级,即育种家种子,由育种家或种子公司繁殖;基础种子,在育种家监督下,由种子公司繁殖;认证种子第一代,由种子生产农户繁殖,可在国内外自由贸易;认证种子第二代,只用于某些大田作物。还规定种子质量认证程序包括:(1)登记注册。种子生产农户必须向种子认证局登记注册,并提供全部种植计划。生产受产权保护的品种,申请者需要持有与育种者签订的品种产权转让合同。(2)田间检验。认证局的田间检验员在作物生产季节到田间检验种子作物植株一次以上。还要检查有无特定病虫害、有无危险性杂草。如田检合格,田检员以农渔部的名义向种子生产者发放该地田检合格标签,种子加工厂或种子商据此接受种子。(3)认证局应对加工厂、仓储设施进行审查和经常性抽查,以确保加工、仓储按国家标准进行。(4)室内检验。室内检验及其抽样应在种子清选加工后进行,应实行国际种子检验协会的标准和程序。即抽样须由持证抽样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样品须送到官方种子检验站检验。检验一般应包括净度和发芽率。净度须达到该品种的国际标准,否则将被降级或要求重新清选。水分、千粒重指标也予检验和指示。(5)认证后进行小区种植试验,应检查种子认证效果(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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