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种子审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3页(368字)

1985年以前,新西兰法律规定,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即育成品种或从国外引进的品种必须经过官方的区域试验,检查其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合格后,才允许在新西兰境内推广、生产或进口。80年代末,这种品种审定制度停止执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只有在种子认证体系中实行品种审定。即新品种应用不一定要经过合格审定,只有认证体系中的种子生产使用的品种才须合格审定。审定不需通过官方的区域试验。但育种者应提供如下资料:品种名称;育种者的姓名和住址;品种起源及培育过程;性状稳定和一致的证据;与同类品种比较的性状描述;农艺价值和可能用途;育种家种子和基础种子的繁育计划;提供标准样品;品种产权情况;国外品种的其育种者的授权证明等。还规定,审定品种每年发布一次,某品种不再使用时,应从审定合格品种名册中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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