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7页(407字)

蒙古《森林法》对违反法律应负的责任作出规定:(1)使用违反本法规定的办法采伐林木,按照一级林木,科以10倍的采伐费,并没收采伐的木材;(2)无许可证采伐木材,科以5倍的采伐费,并没收所采伐的木材;(3)擅自从一个伐区移到另一个伐区采伐,以及其他违反森林法规的肇事人,视其情节轻重科以25图格里克至500图格里克的罚款。该法还规定,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部门的工程师、技术员、护林员和国家检查员负责实施。蒙古《森林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林业部门的工程师、检查员和护林员有权对违反森林法者处以罚款,(1)对擅自更改采伐证规定进行采伐或倒卖木材者,科以25至500图格里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采伐的木材;(2)将用材当燃料,在伐区长期堆放伐倒的木材,毁坏各种母树、幼树、集材、修路毁坏土壤、伐根超过规定尺寸以及留有未收集成堆的残留物等,科以25至500图格里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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