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界限记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9页(259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76条规定,地段的界限系透过记录而办理,该项记录受特别法例管制。第177条规定,由负责组织与调整记录的人员要求,业主、承批人及占用者应:(1)交出文件证明对于地段之权利;(2)在现场指出地段的界限;(3)当未有界限时,协助订定该项界线。第178条规定,倘在执行记录的过程,有提出异议时,而纠纷者之间未能解决,同时秉公人所提出妥协方案又不被纠纷者接受;即应将因异议所引致的案卷,连同该事故发生的有关报告,一并送地段记录部门,以便研究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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