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3页(642字)

由侦查人员组织的有关人员,根据对客体特征的辨别,做出判断,找出或认定曾经感知的那一个特定客体的活动。由县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同一认定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收集、审查证据,证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揭露和认定犯罪人。辨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按辨认的主体分为被害人辨认、证人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辨认;按辨认的对象分为人体辨认、物体辨认和场所辨认;按辨认形式分为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组织各种辨认,在辨认前均要向辨认人详细了解被辨认人或物的具体特征,以及在什么条件下看到被辨认的人或物的;要了解辨认人的感知能力、与被辨认人的关系;要确定辨认的顺序、时间、地点等。为了保证辨认的顺利进行,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参加的辨认,应指派一定的人员担任辨认现场的警戒工作。辨认时要坚持混杂辨认;由几个辨认人对同一个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分别单独进行;要严禁对辨认人进行暗示和诱导;对人或物的辨认必须邀请见证人。对不知名尸体需经过整容或拍成尸体照片,再组织辨认。辨认应制作笔录。辨认笔录应写明辨认的时间、地点、参加辨认的人员、被辨认的对象、辨认的结果、认定或否定的根据,并由参加辨认的人签名或盖章。使用辨认结果必须特别慎重,不能仅根据辨认结果就认定案情,确定犯罪人,更不能只根据被害人的指认,就决定抓人。对辨认结果必须认真审查,结合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研究,加以甄别核实,确认辨认结果符合客观实际后,才能将其作为破案的一种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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