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森林行政执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7页(455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21条规定,任何林务官或警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1)要求凡在国有林或水源涵养林进行生产或从事有关林产品活动的人,出示所需的许可证和执照;(2)凡在国有林或水源涵养林内或在其附近发现的人,以及在其周围发现有林产品时,要求解释如何获得的林产品,如不能给予满意的解释,可以将其逮捕;(3)逮捕有理由认为是违犯森林法嫌疑犯,或非法获取林产品的嫌疑犯。除上述规定外,不能逮捕任何人,除非这个人拒绝说出姓名和地址,或认为其所说的姓名和地址是假的,或怀疑其可能潜逃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逮捕;(4)拘留闯入国营林或控制林的牲畜或在国营林、控制林中无人看管的牲畜;(5)在白天进入任何贮木场或锯材厂,检查那里的林产品。林务官应将根据本章节逮捕的人,立即送交警官,由警官逮捕的人或接收到送来的人,应按刑事诉讼法,关于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拘留人的条款处理。第30条规定,无论何人,不得阻碍根据本法令执行或将要执行其职责和权利的人所采取的正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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