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负担强制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8页(484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74条规定:(1)对于由本法、基于本法的政令、或都道府县规章的规定或由于处理这些规定时而必须交纳的负担费用或流水占用料存在到期未交者的情况时,河川管理者必须指定期限,督促其交纳。(2)河川管理者根据第(1)项的规定在进行督促时,应向应纳费用者发出督促文件。对于这种情况,督促文件指定的交纳期限,必须是自发出督促文件之日起20天以后的日期。(3)河川管理者对于按第(1)项规定受到督促的滞纳金义务者到指定的期限仍未交纳“负担费用等”及第(5)项规定的滞纳金的情况,该“负担费用等”成为国家收入时可作为国家税收;成为都道府县收入时可根据地方税的滞纳处理条例作为滞纳处理。(4)由第(3)项规定的征收税金的优先权的顺序为先国税后地方税,其时效则根据国税的惯例。(5)河川管理者根据第(1)项的规定进行督促时,根据政令的规定,可以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第(1)项“负担费用等”的金额以每年14.5%的比率交纳,日期计算按交纳期限次日起到“负担费用等”完纳日或财产抵押日之前一天的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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