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防护林区使用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6页(457字)
尼日尔《森林法》第9条规定,按习惯,地方行政机构可继续行使其防护林区的习惯使用权,其中包括森林土地,土地经营者不能以此名义要求任何赔偿。第10条规定,垦殖林区不受任何习惯使用法的约束。第11条规定,分类森林不受其他习惯使用法的约束,如拣枯干木柴、收获渗出产品、果实、食用植物,以及分类条例确认的内容。第12条规定,分类森林的限制,由下述方式确定,除了这些限制以外,林边居民对大面积植树造林的林区享有自由行使习惯使用权,继续有效。在植树造林率不足,或公有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不可能让广大造林区域自由时,可预先采用分类法令,采用采伐规划条例。第13条规定,行使习惯使用权必须服从于森林状况和可能性。特别是,当出入对林分有危险时,山羊和骆驼严禁进入某些分类森林。在公共利益受到危害时的任何情况下可无偿地禁止行使这一习惯使用权。在下述情况下,不能行使出入权:(1)规划森林;(2)垦殖林;(3)人工植树造林地;(4)5年以下的林分;(5)火灾后5年以内的受灾分类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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