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3页(437字)
中国负责审判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规定,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海事法院负责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其设置、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海事法院向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后者有权任免海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对海事法院所作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要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根据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决定在6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并规定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其受案范围是:国内和涉外的海损事故引起的索赔诉讼,港口和海上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引起的诉讼,海域污染引起的索赔诉讼,因追索海难救助或打捞费用提起的诉讼以及各种因海上运输与船舶等有关的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