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减灾规划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5页(374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局长应当对根据本款援助的接收方进行监督,以确保援助的使用符合被批准的接收方减灾规划以及依照本款(g)子款保证提供的配套资金真正得到落实。(2)如果局长确认某个获得根据本款提供的减灾援助的州或社区未进行减灾规划规定的减轻洪灾风险的活动,局长应当收回任何尚未支出的资金并根据本文本4104d款将该笔资金存入国家洪水减灾基金。如果局长确认某个获得根据本款提供的减灾援助的州或社区未提供本款(g)子款规定的配套资金,局长应当收回超过实际提供的配套资金额3倍的未支出资金并根据本文4104d款将该笔资金存入国家洪水减灾基金。(3)局长应于1994年9月23日后的一年之内并且在此之后每两年一次,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利用依本款提供的援助进行减灾活动的状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