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转让测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6页(258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11条规定:(1)任何国有土地必须按照本法进行测量和定界,并经地税征收官的检核通过,才允许转让或租赁。(2)如果申请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对所申请转让或租赁的土地立即进行测量是不切合实际的,则地税征收官可以与申请转让或租赁的人签订一项协议。(3)这种协议应有一定的格式,其号码、日期和其他所有重要细节都应进行登记并保存在土地局档案中。(4)依据此类协议而拥有的土地,其保留租金的支付办法与一般签收的转让或租赁的土地其租金支付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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