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转让恢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6页(178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10条规定:(1)任何皇室、国家或东印度公司,在免收租金或仅象征性地收取少量租金的情况下转让及租赁作为建筑教堂或其他用于宗教及慈善事业的土地,如果未经总统批准而将这些土地或建筑物用于其他目的,则这些土地都应没收,交还给政府。(2)本条从制定之日起将适用于所有的转让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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