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页(1028字)
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农业在世界农业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加拿大农业立法历史很长。早在1868年,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二年,议会就通过了《农业部组织法》,成立了联邦农业部,也是加拿大成立的第一个政府部门。进入20世纪后,加拿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制定了许多与农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令,并相应地设立一些机构来确保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这些法律决策,对保证加拿大的农、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能始终保持一定的竞争能力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自20世纪初,加拿大农业立法主要包括:(1)1912年,制定了《谷物收购和品质检验法》,规定了出口小麦蛋白质含量必须达到13.6%。(2)1935年,通过了《草原农场恢复法案》,这是政府针对三省草原地区几次出现严重的旱灾、水土流失、蝗害严重等情况,提出的农业法案。根据法案,政府设立“草原农场恢复管理局”,该局成立后几十年在全国农业牧业基础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协调作用。(3)1935年,根据《加拿大小麦局法案》规定,设立了“加拿大小麦局”,专门主管有关小麦的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一切活动。以后业务范围扩大到大麦、燕麦等饲料谷物。“小麦局”还根据《草原谷物预付法案》规定,承担了给谷物农业主预付生产金业务。(4)根据1939年《农产品合作销售法案》规定,设立了“产品销售局”,主要负责小麦、大麦、燕麦以外的农、畜产品销售。(5)1958年,根据《农业稳定法案》,设立了“农业稳定局”,这是在农业部里设立的一个直属加拿大国家元首的机构,专门负责各种农产品的价格政策,帮助农场主在农产品价格变动时给予支持,使之免于损失。(6)1967年,根据《牲畜饲料援助法案》,成立了“加拿大牲畜饲料局”,专门负责管理东部地区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饲料谷物生产、储存、价格等方面的问题。(7)根据1971年4月1日生效的《加拿大谷物法案》(1930年制定,1971年修订),设立了“加拿大谷物委员会”,它的职责专门负责对在政府注册登记的谷物集散地或经营谷物集散的个人企业,掌握收进的谷物管理,确定谷物的质量标准,从事和促进与谷物生产有关的研究工作。除此,加拿大政府为了解决农场生产所需资金,早在20年代就开始统一管理全国的农场信贷,成立了“加拿大农场信贷局”。并于1945年第一次颁布了《农场改良贷款法》,规定了给农场提供用于农场建筑、电气化、排灌、农机、畜牧等方面的中期贷款具体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