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水文规划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2页(465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水文规划的总目标应是力求用最合理的方法去做好满足用水需求的工作,以平衡和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水资源开发、增加水源的获取量,以及结合环境与其他自然资源方面的要求达到保护水质、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2)整个水文规划是通过各个流域的水文规划和全国性的水文规划共同实施的。各水文规划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应通过发布适当条例予以确定。(3)水文规划属国家文件,具有约束力,在必要时可以定期对其增补改进和修订。它们不会给私人形成任何权力,因此,只要不违反第63节的有关条款,不存在因修改规划内容而要求支付赔偿的问题。(4)在编制水文规划时,应当注意保证使它们与其他有影响的规划资料相协调。(5)政府批准流域规划时,应以它认为比较合适的条款和公众利益为依据,同时不违反下面第6条规定。(6)如果按第16节条款制订或修订的流域水文规划,达到了第38.1和40节规定的要求,又不影响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利用,则应予以批准;如果必要,还应使其与全国水文规划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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