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计划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4页(287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不论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为了尽早提供洪水保险,局长应当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及本章其他与本部分有关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子章批准的洪水保险计划,但是须遵循由本款(2)子款或根据该子款对有关规定进行的修改。(2)在按照本款(1)子款实施洪水保险计划时,局长应当在不考虑另由本文本4014款确定的风险保费估算结果的情况下提供保险;应当在他认为实现本款之目的所需或适宜的范围内和方式上,使用本部分(除本文本4054款以外)以及本文本4081款和4082款包含规定的条款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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