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用途水坝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5页(339字)
韩国《特定多用途水坝法》第5条规定:(1)建设部长官欲建设多用途水坝时,须拟订有关该建设的基本计划。(2)在基本计划中,须对拟建设的多用途水坝规定下列各款的事项:①建设的目的;②位置及名称;③规模及形式;④有关贮水量、取水量、放水量及按用途分别配贮水量的事项;⑤水坝使用权的设定预定者;⑥有关建设费用及其负担的事项;⑦工程期间;⑧其他有关建设的基本事项。建设部长官欲制订、变更或废除基本计划时,须事先同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协商,或参酌有关道知事和基本计划中业已确定或将确定之水坝使用权的设定预定者的意见。建设部长官已制订、变更或废除基本计划时,须立即公告其内容,并通知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有关道知事和水坝使用权的设定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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