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3页(700字)

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就某个案件而言,其受诉法院必需具有法定管辖权,因而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是合并管辖形成的前提;就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而言,本案的受诉法院并不具有法定管辖权,只是由于本案与其他案件之间的牵连存在,需要合并审理,才形成了本案受诉法院对其他案件的管辖,因而合并管辖必须以本案与其他案件之间的牵连和合并审理的需要为其形成的必要条件。合并管辖的本案和其他案件是可分的,合并管辖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

合并管辖在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但规定方式并不相同。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概括:数项未决诉讼案件,如果它们之间有足够的联系而有必要放在一起审理判决,法官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自动地将数项诉讼合并审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诉讼中,附带提起债务诉讼时;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注销登记或权利消灭的诉讼中,附带提起对人义务免除的诉讼时;在关于确认物上负担的诉讼中,附带提起请求迟延给付的诉讼时,都可以向不动产审判籍的法院提起,但以附带的诉讼是同一被告提起的为限。反诉,可以向本诉的法院提起,但以反诉请求同本诉中主张的请求或者同对本诉请求提出的防御方法有牵连关系者为限。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则采取了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合并管辖的适用范围。该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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