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附着物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5页(243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35条规定:(1)依据本法规定发布事业认定公告以后,创业人及其受命者,以及受托者为了进行事业的准备工作,或者为了编写土地调查报告和附着物调查报告,可以进入该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工作设施中进行测量,或者对该土地以及位于该土地上的附着物,或者工作设施中的附着物进行调查。(2)根据前款的规定准备进入土地或者工作设施时,必须在准备进入日期的3日之前,将进入的日期、时间,以及地点通知该土地或者该工作设施的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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