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土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2页(575字)

捷克斯洛伐克1976年,联邦议会通过《农业土地保护法》。该法规定,非农业目的用地要使用不适于农业的土地;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的利益,需要占用农业用地时,要尽可能地使用贫瘠的劣质土地,并限制在必要的数量内,尽可能减少对农业生产利益的损害。还规定,一、二级耕地或一个地区最好的两级耕地,已采取排水、灌溉等投资措施的耕地,啤酒花种植园、葡萄园、集约经营的果园、菜园等用地,为特别保护土地,原则上禁止占用,只有采矿业和修建核电站等特殊建设项目才可以占用,住宅建设一律不准占用。法律还对征用农业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征用1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至5公顷的,由州人民委员会批准;5公顷以上的,要由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批准。为加强农业土地的管理,捷政府于1975年颁发《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要充分而合理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受到侵蚀和其他不良影响。为防止土壤污染,联邦议会1966年制定《关于保护居民健康的法律》和《关于创造和保护良好生活条件的条例》,其中规定,土壤要符合卫生要求,使其免受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污染,特别是有毒物质、传染病原体和寄生虫以及化学品的污染。捷政府还针对大农业项目建设占地、防治地质勘探和矿产开采及工业活动对土地的破坏、重视保护自然景观等方面制定一批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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